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鍾盧欣(原名:盧美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榮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查相對人景榮股份有限公司 及債務人景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皆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該二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及提出相對人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榮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提出成立於本件抵押權存續期間且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 之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該 裁定已於107 年1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