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王詩宏(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 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詩宏之債權人,為 了解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資料,爰聲請閱覽鈞院106 年度司繼 字第1158號卷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卷宗 ,然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以桃院豪家慶106 年度司家聲字 第551 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3 日內補正提出上揭證據資料, 而聲請人於同年1 月5 日收受上開補正命令,惟迄今仍未補 正提出之,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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