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577號
TYDV,106,司催,577,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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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是否係於收受 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燒燬,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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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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