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920號
TYDV,106,司促,25920,2018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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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20號
債 權 人 陳逸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凱洛爾科技有限 公司業已廢止,經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及明確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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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