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債 權 人 涵碧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立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董俊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 確請求之利息及請求利率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