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濮家銓
相 對 人 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 字第289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 無不合,爰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