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即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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