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81號
TYDV,105,勞訴,81,201801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徐英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私立自強種子幼兒園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私立自強種子幼兒園間請求給 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7 日所為10 5 年度勞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 1, 400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577 元,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