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80號
TYDV,104,重訴,480,2018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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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盧淵源
      盧進興
      盧東和
      黃競嫺(原名:黃月花)
      盧省雄
追加原告  盧寶玉
      盧呈毓
      盧正龍
      盧省安
      盧麗君
      盧映璇
      盧省年
      盧誼瑾
      盧彥霖
      盧思穎
      盧怡臻
上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盧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林世芬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10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編號2 」之「乙欄位」中關於「黃競嫻」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 」、「編號2 」之「乙欄位」所示「黃競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編號│ 甲欄位 │ 乙欄位 │
│ │ (借被告盧世昌名義登記土地) │ (請求移轉登記內容) │
├──┼────────────────────┼────────────────────┤
│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⒈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淵源。│
│ │ │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進興。│
│ │ │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東和。│
│ │ │⒋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省雄、│
│ │ │ 追加原告盧寶玉盧呈毓盧正龍盧省安
│ │ │ 、盧麗君盧映璇盧省年、盧誼謹公同共│
│ │ │ 有。 │
│ │ │⒌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黃競嫺、│
│ │ │ 追加原告盧彥霖盧思穎盧怡臻公同共有│
│ │ │ 。 │
├──┼────────────────────┼────────────────────┤
│ 2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⒈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淵源。│
│ │ │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進興。│
│ │ │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東和。│
│ │ │⒋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省雄、│
│ │ │ 追加原告盧寶玉盧呈毓盧正龍盧省安
│ │ │ 、盧麗君盧映璇盧省年、盧誼謹公同共│
│ │ │ 有。 │
│ │ │⒌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黃競嫺、│
│ │ │ 追加原告盧彥霖盧思穎盧怡臻公同共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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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