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號
TYDM,107,附民,21,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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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新光
        
       
被 告 洪意晴(原名洪麗瓊)
       
        
       
    詹金賢
        
       
上列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 提起公送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
二、查原告雖以被告2 人涉犯詐欺罪嫌,對於被告2 人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惟查本院並未受理原告所指被告2 人所涉詐欺 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2份為憑。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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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