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洋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瑞洋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 訴緝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 151023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