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黨永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經檢察官聲請付
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黨永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受刑人黨永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且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針對其中諸罪曾定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各該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2月3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之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7年11月11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