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家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家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1 月,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 年 1 月1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 度易字第681 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27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確定;③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2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8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共2 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①至③案復經 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 月12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61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