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80號
TYDM,107,聲,280,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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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嫚婷(原名戴瑞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嫚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嫚婷(原名戴瑞英)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 年01月12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戴嫚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 件,各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暨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24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及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833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 定,上述案件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於105 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0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8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 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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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