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陳棟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陳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陳棟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4 月24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而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466 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