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鈞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紀鈞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紀鈞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5 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8 月5 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 7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 1070150702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