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41號
TYDM,107,簡,41,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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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旭(原名林峻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29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朝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之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15至16列「當場提出上開偽造之儲金簿內頁資金 往來明細以取信該銷售人員」,應補充為「當場提出上開偽 造之儲金簿內頁資金往來明細,用以表示其郵局帳戶有如該 明細所示之資金往來及帳戶餘額而向銷售人員行使該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仲信公司對於貸款管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對於帳戶交易明細管理之正確性」。
㈡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按銀行所製作之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對帳單,係銀行為核對存 款帳戶所為之證明,屬私文書(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2 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偽 造中華郵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製作上開儲金簿內頁資金 往來明細,用以表示其郵局帳戶有如該明細所示資金往來及 帳戶餘額之意,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明細自屬私文書。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所犯上開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 ,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為上 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造成告訴人仲信公司 受有財產損失,且影響文書之公信力,並非可取;惟念其犯 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復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 新臺幣(下同)9萬元,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存卷可參,堪認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五專後2年肄業之智 識程度,自述現長期在大陸地區生活、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犯後 又坦認犯罪而有悔悟之意,復已如前述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賠償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狀,認被告 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 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 觀後效。
四、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沒收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沒 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被告固因本案犯行 而取得犯罪所得機車1台,惟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 解,且已給付告訴人和解款項完畢,業如前述,則倘若再宣 告沒收上開機車或追徵其價額,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 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前揭未扣案之偽造儲金簿內頁資金往來 明細,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既已經行使而交付上開 銷售人員,已非被告所有,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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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