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雲龍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雲龍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晚間11時 許,在其桃園市八德區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以暱稱「G 肆爺D 」之名義登入線上網路遊戲「英雄聯盟」 時,因不滿同為玩家之暱稱為「TaeYeon 弟」之告訴人劉子 豪於網路遊戲上之表現,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遊戲結束後之結算畫面聊天室,對「TaeY eon 弟」傳輸「垃圾、人渣」等對於他人道德形象、人格評 價負面貶抑之語句,公然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TaeYeon 弟 」之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 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三、經查: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1 月6 日本院調查程序中 達成和解,被告當庭給付告訴人和解金額新臺幣4 萬元,且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桃簡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揆 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