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華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之案件(107 年度執聲字第
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華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華煒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3 年,於104 年2 月10日確定在案。 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3 年10月2 日另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2月13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 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11月29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61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 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 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華煒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 3 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3 年,於104 年2 月10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 人於緩刑期前即103 年10月2 日因故意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2月13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11月29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 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 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