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43號
TYDM,107,審簡,4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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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尚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60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
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傅尚騰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於緩刑期間並應向告訴人李雯高宏瑋陳冠州吳品潔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傅尚騰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 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將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供 他人使用,使他人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 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僅 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並非詐欺取財 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同時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本應警覺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遭有心 人士不法使用,卻為圖己利,幫助他人施詐使被害人等交 付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及增加查緝困難,所為實無 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其前無犯罪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 並與告訴人李雯高宏瑋陳冠州吳品潔達成調解、承 諾賠償損害,及已賠償告訴人許義莉之損害,有本院調解



筆錄3 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份附卷可 佐,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且已與告訴人李雯高宏瑋、陳 冠州、許義莉吳品潔達成和解,並承諾賠償損害,另被 害人賴佩霖施雅萍林醒夫曹雅芬則表示不為求償之 意,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 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宣告被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另查被告與告訴 人李雯高宏瑋陳冠州吳品潔已達成如附表二所示之 和解條件,惟為確保被告能確實履行,以維護告訴人李雯高宏瑋陳冠州吳品潔之權益,爰將附表二所示之和 解內容作為上開緩刑之附加條件,命被告應向告訴人李雯高宏瑋陳冠州吳品潔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 賠償。若被告有未依條件履行之情事,則上開宣告之緩刑 恐遭撤銷,且告訴人李雯高宏瑋陳冠州吳品潔亦得 執以本案刑事判決,據以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以維護其 權益,併此敘明。
(六)另本案尚無證據可認被告因本件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犯行 而獲得任何財產上不法利益,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必 要,而被告所交付之存摺及提款卡並未扣案,是否仍屬被 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均有未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 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 │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金額 │ 匯入帳號 │
│ │ │ │ │ │(新臺幣) │ │
│ │ │ │ │ │不含手續費 │ │
├──┼────┼─────┼────────┼──────┼──────┼────────┤
│ 1 │高宏瑋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木棉│106年2月16日│2萬99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華│
│ │ │日下午4時 │花公司員工致電告│下午5時44分 │ │南銀行帳戶 │
│ │ │30分許 │訴人高宏瑋,誆稱│許 │ │ │
│ │ │ │接獲告訴人訂購海├──────┼──────┼────────┤
│ │ │ │報,須告訴人配合│106年2月16日│2萬99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日│
│ │ │ │提款轉帳 │下午5時50分 │ │盛銀行帳戶 │
│ │ │ │ │許 │ │ │
├──┼────┼─────┼────────┼──────┼──────┼────────┤
│ 2 │李雯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小三│106年2月16日│2萬9988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日│
│ │ │日下午5時 │美日網路流行美妝│晚間6時56分 │ │盛銀行帳戶 │
│ │ │56分許 │服務人員致電告訴│許 │ │ │
│ │ │ │人李雯,誆稱訂單├──────┼──────┼────────┤
│ │ │ │錯誤,又佯以銀行│106年2月16日│2萬9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華│
│ │ │ │客服人員,詐稱須│晚間7時9分許│ │南銀行帳戶 │
│ │ │ │告訴人配合至自動│ │ │ │
│ │ │ │櫃員機操作以取消│ │ │ │
│ │ │ │設定 │ │ │ │
├──┼────┼─────┼────────┼──────┼──────┼────────┤
│ 3 │陳冠州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金石│106年2月16日│1萬5812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日│
│ │ │日晚間6時 │堂書店員工致電告│晚間7時6分許│ │盛銀行帳戶 │
│ │ │許 │訴人陳冠州,誆稱│ │ │ │
│ │ │ │購貨資料有誤,須├──────┼──────┼────────┤
│ │ │ │告訴人配合至自動│106年2月16日│2712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華│
│ │ │ │櫃員機操作以取消│晚間7時17分 │ │南銀行帳戶 │
│ │ │ │設定 │許 │ │ │
├──┼────┼─────┼────────┼──────┼──────┼────────┤
│ 4 │賴佩霖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小三│106年2月16日│69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華│
│ │ │日下午5時 │美日網路流行美妝│晚間6時34分 │ │南銀行帳戶 │
│ │ │49分許 │服務人員致電告訴│許 │ │ │
│ │ │ │人賴佩霖,誆稱轉│ │ │ │




│ │ │ │帳設定有誤,又佯│ │ │ │
│ │ │ │以郵局客服人員,│ │ │ │
│ │ │ │詐稱須告訴人配合│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以取消設定 │ │ │ │
├──┼────┼─────┼────────┼──────┼──────┼────────┤
│ 5 │施雅萍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小三│106年2月16日│2萬9988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華│
│ │ │日下午5時3│美日網路流行美妝│下午5時38分 │ │南銀行帳戶 │
│ │ │分許 │服務人員致電告訴│許 │ │ │
│ │ │ │人施雅萍,誆稱訂│ │ │ │
│ │ │ │單有誤,又佯以某│ │ │ │
│ │ │ │單位客服人員,詐│ │ │ │
│ │ │ │稱須告訴人配合至│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 │ │ │取消設定 │ │ │ │
├──┼────┼─────┼────────┼──────┼──────┼────────┤
│ 6 │許義莉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金石│106年2月16日│7012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華│
│ │ │日晚間6時 │堂書店員工致電告│晚間6時50分 │ │南銀行帳戶 │
│ │ │15分許 │訴人許義莉,誆稱│許 │ │ │
│ │ │ │購貨未付款,又佯│ │ │ │
│ │ │ │以郵局客服人員,│ │ │ │
│ │ │ │詐稱須告訴人配合│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以取消訂單 │ │ │ │
├──┼────┼─────┼────────┼──────┼──────┼────────┤
│ 7 │林醒夫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小三│106年2月16日│36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
│ │ │日晚間9時 │美日網路流行美妝│晚間9時43分 │ │地銀行帳戶 │
│ │ │10分許 │服務人員致電告訴│許 │ │ │
│ │ │ │人林醒夫,誆稱訂│ │ │ │
│ │ │ │單設定錯誤,又佯│ │ │ │
│ │ │ │以郵局客服人員,│ │ │ │
│ │ │ │詐稱須告訴人配合│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以取消設定 │ │ │ │
├──┼────┼─────┼────────┼──────┼──────┼────────┤
│ 8 │曹雅芬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媚儷│106年2月16日│2萬99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
│ │ │日晚間9時 │香檳網站人員致電│晚間9時42分 │ │地銀行帳戶 │
│ │ │11分許 │告訴人曹雅芬,誆│許 │ │ │
│ │ │ │稱購物資料有誤,├──────┼──────┤ │
│ │ │ │又佯以國泰世華銀│106年2月16日│2萬9985元 │ │




│ │ │ │行客服人員,詐稱│晚間10時11分│ │ │
│ │ │ │須告訴人配合至自│許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 │ │ │消設定 │ │ │ │
├──┼────┼─────┼────────┼──────┼──────┼────────┤
│ 9 │吳品潔 │106年2月16│詐騙集團冒充小三│106年2月16日│2萬9988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土│
│ │ │日晚間9時 │美日網路流行美妝│晚間9時31分 │ │地銀行帳戶 │
│ │ │30分許 │服務人員致電告訴│許 │ │ │
│ │ │ │人吳品潔,誆稱付├──────┼──────┤ │
│ │ │ │款方式設定有誤,│106年2月16日│9960元 │ │
│ │ │ │又佯以國泰世華銀│晚間9時33分 │ │ │
│ │ │ │行客服人員,詐稱│許 │ │ │
│ │ │ │須告訴人配合至自│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取│ │ │ │
│ │ │ │消設定 │ │ │ │
└──┴────┴─────┴────────┴──────┴──────┴────────┘
附表二:和解內容
┌──┬───┬──────────────────────┐
│編號│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方式 │
├──┼───┼──────────────────────┤
│1 │李雯 │被告應賠償李雯新臺幣(下同)3 萬元,履行方式│
│ │ │為:自107 年1 月20日起至107 年12月10日止,按│
│ │ │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李雯2 千5 百元,直至全部清│
│ │ │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
│2 │高宏瑋│被告應賠償高宏瑋6 萬元,履行方式為:自107 年│
│ │ │3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高宏瑋2 千5 百│
│ │ │元,共分24期,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 │ │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
├──┼───┼──────────────────────┤
│3 │陳冠州│被告應賠償陳冠州9 千元,履行方式為:自107 年│
│ │ │1 月10日起至107 年2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
│ │ │給付陳冠州4 千5 百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 │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
├──┼───┼──────────────────────┤
│4 │吳品潔│被告應賠償吳品潔3 萬9 千元,履行方式為:自10│
│ │ │7 年3 月10日起至108 年4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
│ │ │10日給付吳品潔3 千元,分13期,直至全部清償完│
│ │ │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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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