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90號
TYDM,106,訴,490,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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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裕
      謝銘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家裕謝銘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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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