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618號
TYDM,106,聲,4618,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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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奕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1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邱奕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奕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於民國100 年7 月1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 度聲字第4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年8 月確定, 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0 年7 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6 年1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345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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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