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6年度,2219號
TYDM,106,桃簡,2219,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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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速偵字第5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燊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6 年11月9 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000 號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愛買大賣場內, 徒手竊取該賣場內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物品、 數量、價值詳如附表),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9,477 元 。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置於其所攜帶之不透明袋子內,而 未與其他購買物品併與結帳,逕放置於手推車上,欲準備離 開該賣場。嗣其通過上開賣場感應門時觸動警鈴,為該賣場 人員鄭守益發覺將之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鄭守益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上開愛買大賣場內 監視器錄影光碟1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 1 紙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 張、現場照片1 張在卷可 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 人責任為基礎,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漠視他人財 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及其 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而本案遭竊取之財物,業由鄭守益 領回,有贓物領據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頁),兼衡被 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物品價值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戒被告日後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之財產。四、又被告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被告雖 未與愛買大賣場就和解金額達成和解,然被告犯後自白犯罪 ,並多次與大賣場之委任人進行調解程序,尚有悔意,所竊



物品並業經發還大賣場,歷經該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然為讓被告可從本案中深切記取尊重他 人之財產,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之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暨使被告明瞭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倘被告違 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撤銷,併此敘明。
五、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價值共 計9,477元),扣案後已通知鄭守益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遭竊物品 │數量 │單價(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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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山鈕扣菇65G │6包 │1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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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楓康PVDC吳羽包鮮膜(小)*2 │1組 │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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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權學習書/2種京甫 │1個 │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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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富有柿210G │1粒 │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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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W總舖師蠔油粉絲煲225G │2包 │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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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W生發號錫蘭紅茶茶葉蛋雞蛋 │1包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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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五金均一價100元 │2組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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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式風味蟹棒270G │1包 │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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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萬歲牌杏仁小魚115G │21包 │1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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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萬歲楓糖腰果140G │4包 │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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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萬歲牌蒜味珍珠開心果140G │5包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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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萬歲牌原味珍珠開心果140G │8包 │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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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萬歲芝麻琥珀核桃130G │4包 │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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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萬歲牌綜合纖果145G │2包 │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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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萬歲牌南棗琥珀核桃130G │4包 │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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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萬歲牌無調味綜合果150G │3包 │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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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萬歲牌柿米果杏仁小魚113G │4包 │1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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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萬歲牌薄鹽烘焙核桃125G │5包 │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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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J-萬歲牌櫻蔓葡萄果乾230G │2包 │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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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94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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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