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瑋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8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瑋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行竊時間及所 竊之物品應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下午5 時44 分許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又於106 年3 月10日上午10 時9 分許竊取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所犯 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因一時興起貪念而分別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 ,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 並考量其兩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所示之物品,其中除附表三之「三花五片式平口褲」2 件 已歸還告訴人外,其餘物品均未歸還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之店長劉春瑜、證人即告訴人之店員黃孟瑤、謝宜均於偵 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2頁背面、第35頁背面),兼衡被 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及其2 次犯行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 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物品中,僅附表 三之「三花五片式平口褲」2 件已實際歸還予告訴人,業如 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被 告所竊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
,依其定價計算附表一之物品價值共6,673 元,附表二之物 品價值共1,874 元,有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庫存檢核明細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3至25頁),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在各次竊盜罪項下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且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之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附表一(行竊時間:
民國106 年3 月8 日17時4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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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金額 │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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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絲蘊抗屑控油洗髮乳 │ 1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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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魅尚萱鑽石光彩護髮精油 │ 1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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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KAFEN卡氛還原酸蛋白鎖色洗髮精 │ 1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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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漾美生化飲茶包 │ 2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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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冬四物養生茶包 │ 2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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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iine圓點熊色紗浴巾 │ 1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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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吉列PROGLIDE無感動力刮鬍刀 │ 1 │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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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舒適牌創4紀刮鬍刀 │ 1 │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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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舒適水次元3刮鬍刀 │ 1 │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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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舒適牌刮鬍泡敏感型 │ 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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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miine時尚格紋平口褲 │ 2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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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屈臣氏玫瑰紫蘭花花香潔手液 │ 1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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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屈臣氏茶樹金縷梅香潔手液 │ 1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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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miine花漾少女內褲 │ 1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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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舒摩兒私密緊緻嫩白露 │ 2 │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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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舒摩兒清新氣息灌洗液 │ 1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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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舒摩兒淨潤浴潔露 │ 1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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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舒摩兒淨潤瞬潔組 │ 1 │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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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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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行竊時間:106年3月10日上午10時9分許)┌──┬─────────────────┬──┬───┐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金額 │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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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iine花漾少女內褲 │ 1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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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iine色緞浴巾 │ 1 │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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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iine條紋彩色熊浴巾 │ 1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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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潘婷冬日限定洗潤護套裝 │ 1 │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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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花五片式平口褲XL │ 2 │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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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1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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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行竊時間:106年3月10日上午10時9分許)┌──┬─────────────────┬──┬───┐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金額 │
│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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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花五片式平口褲XL │ 2 │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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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89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