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6年度,82號
TYDM,106,桃交簡附民,82,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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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張璧蘭
被  告  馬凱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13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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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