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張璧蘭
被 告 馬凱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13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