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878號
TYDM,106,審訴,1878,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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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雲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2065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雲江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含有「5-MeO-DALT」成分之膠囊拾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雲江明知輸入任何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分、原料藥 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 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 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任何藥品。又含有「5-MeO-DALT」成分 之產品,具類似第四級毒品5-甲氧基-N ,N-二異丙基色胺之 藥理作用,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3 款規定,應以藥品列管, 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前某日在「 淘寶」購物網站購買含有「5-MeO-DALT」成分之膠囊10瓶後 ,即委由不知情之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九龍公司) ,以航空快遞寄送之方式,於105 年9 月5 日自香港地區運 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並置放於遠雄航空自 由貿易港區股份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內,九龍公司並於同日 以報單編號CX/05/526/H7 208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 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於同日某時許,臺北關關員發覺 有異,會同九龍公司員工開箱查驗後,進而查悉上情,並扣 得含有「5-MeO-DALT」成分之膠囊10瓶。案經內政部警政署 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雲江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1 月19日調 科壹字第10523214640 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派送資料。 ㈢扣案之含有「5-MeO-DALT」成分之膠囊10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 利用不知情之九龍公司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未經核准即逕自從香 港地區輸入含有「5-MeO-DALT」成分之膠囊,誠屬漠視法令 之舉,惟被告擅自輸入禁藥數量尚非鉅額,所生危害程度非 重,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素行、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酌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 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 ,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 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 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 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
查扣案之膠囊10瓶,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均含有「 5 -MeO-DALT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1 月19日調科 壹字第1052321464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3頁) ,自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 而非屬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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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