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542號
TYDM,106,審交附民,542,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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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2號
原   告 孟憲正
被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被   告 張悅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既經本院以106 年度 審交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未 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 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 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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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