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1020號
TYDM,106,審交易,1020,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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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源
      徐嘉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2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啓源(起訴書原誤載為「林啟源 」,以下同)、被告徐嘉進等2 人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晚 間某時,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APC- 8220號自用小客貨車,均沿國道1 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嗣於同日晚間7 時20分許,均行經國道1 號公路南向51.3 公里處(桃園市蘆竹區境內)之輔助車道時,均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且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 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直行。適同一車道前方有告訴人唐強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見前方車輛煞停而跟隨減速煞停 ,林啓源所駕車輛之前車頭因而不慎追撞唐強所駕車輛之後 車尾後,唐強所駕車輛之前車頭,因該碰撞而追撞前方由黃 秋曉所駕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尾;而行駛 在林啓源同一車道後方之徐嘉進,其所駕車輛之前車頭亦不 慎接續追撞林啓源所駕車輛之後車尾,致林啓源所駕車輛之 前車頭,因該碰撞再次追撞唐強所駕車輛之後車尾,而唐強 所駕車輛亦因而再碰撞黃秋曉所駕車輛之後車尾,致唐強受 有頸椎創傷、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及頸部、前胸、左臂挫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林啓源徐嘉進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唐強已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1 月8 日準備程序 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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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