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世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9186號)及移送併辦( 106 年度偵字第10450 、289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世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 欄條一、第1 行「趙世偉」,應予更正為「賴世偉」;移送 併辦意旨書第10450 號附表、詐欺方式欄「玉山銀行」,應 予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移送併辦意旨書第2892號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應予刪除、編號10「00000000000 」,應予更正為「000000 0000」、附表編號2 、撥打電話時間欄「5 時58分許」,應 予更正為「4 時58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訊據被告賴世偉雖於警詢及偵訊中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因有資金需求,在網路上看到一名貸 款廣告便留下伊的聯絡電話,後來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自稱「王代書」之人與伊聯絡,要求伊提供如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與其以便美化帳戶,伊便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某時許,透 過便利商店之宅即便將上開2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予「王 代書」指定的收件人「李嘉龍」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三光門市,以宅急便寄送其所申辦土 地銀行、玉山銀行2 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等帳戶資料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李嘉龍」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自承( 見偵字第2892號卷第4 頁背面、第74頁背 面) ,並有上開2 帳戶開戶資料1 份及宅急便寄送單據1 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892號卷第51至52頁、第54至56頁 、第76頁);而告訴人詹欣澤及被害人徐康富、許慎之、 陳玉惠、婁婷婷共5 人因誤信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 開2 帳戶等情,業據告訴人詹欣澤及被害人徐康富、許慎 之、陳玉惠、婁婷婷共5 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訴綦詳( 見偵 字第2892號卷第21、29、38頁,偵字第10450 號卷第69至
71頁,新北偵卷第38至44頁) ,復有被告上開2 帳戶之帳 戶明細查詢資料2 份、告訴人與被害人所提供之匯款交易 明細表等存卷可參(見偵字第2892號卷第23頁、第31至33 頁、第39、53、57頁,偵字第10450 號卷第75頁,新北偵 卷第94至95頁),是被告所有上開2 帳戶確已供詐騙集團 使用,並充為向告訴人5 人實施詐欺而詐取款項所用之工 具等節,首堪認定。
(二)又按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 之工具,若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專屬性、 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 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提款卡,稍具 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亦應具備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 特殊情況,致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 時,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 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且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及身分之物品,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 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況現今社會上 利用手機簡訊、電話通知中獎、網路拍賣、刮刮樂甚或謊 稱信用卡、個人資料或帳戶遭人盜用等手段,以遂其詐欺 取財目的等訊息時有所聞,而詐騙集團為掩飾其等不法行 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 以確保犯罪所得及真實身分免遭查獲之案件,亦層出不窮 ,此等訊息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再三披露,故避 免帳戶資料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已 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本案徵諸被告行為時業已 成年,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驗等情( 見偵字第 2892號卷第4 頁) ,堪認其於交付上開2 帳戶資料予他人 之際,乃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上情自 難諉為不知,是其理應知悉妥為管理個人金融帳戶,並謹 慎保管提款卡及密碼以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重要性,且將 金融帳戶或提款卡交付他人,當能預見及認識該他人多係 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而隱匿資金實際取得人之 身分以逃避追查,該帳戶恐成為協助他人藉以從事不法犯 行之工具等情事。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一般民眾辦理貸款係透過銀行等金 融機構之正當管道,為確保貸款人日後正常繳息還款,金 融機構必然仔細徵信,確認貸款人過往信用情況,並核對 相關證件,甚至與本人進行確認,以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 款額度,且金融機構對於是否貸予金額仍保有評估之權利 ,又通常金融機構所考量為貸款人之信用及償債能力,大
多僅會要求貸款人提出在職、薪資轉帳證明等財力證明相 關資料,尚無要求貸款人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之必要。而被告於本院調查中供承:「(問:你先前有無 辦理貸款的經驗?)有;( 問:先前辦理貸款時,是否有 被要求要將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印章提供以做為辦 理貸款之條件?) 沒有;(問:何以你這次會將你的銀行 帳戶提款卡、印章、密碼寄出??)這真的是我粗心大意 ,因為我急著要貸款,所以沒有想到這些問題;(問:你 不知道美化帳戶是什麼,你也不認識自稱是王代書及自稱 李嘉龍之人,為何會將你的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印章及 密碼寄給他們?)因為那時候我資金很急,沒有考慮到; (問:政府及報章新聞媒體一再宣導請勿任意提供銀行帳 戶等資料予他人,以避免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犯 行,你是否知道?)我知道;(問:既然你知道,何以將 你的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提供給你根本不認 識之人?) 因為貸款上需求,所以我未做考慮,所以我才 會被騙等語」( 見本院卷第38至至39頁) ,依被告所述, 其先前有辦理貸款之經驗,而該放款機構並未要求其提供 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確保其還款能力之依據, 惟本案之放款機構卻僅要求被告提供帳戶等資料,且僅需 收取被告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而未要求其提出一般貸款 常見之財力證明等相關資料,該放款機構以如此與其他機 構相較顯不相當之優惠條件貸款予被告,實與常情有違, 益徵被告已預見該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可任意使用該等 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之事實,且該事實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又被告與自稱「王代書」、「李嘉龍」間並無密切信 賴關係,又被告對其等姓名、聯絡方式等均不清楚,對於 對方會如何使用該上開2 帳戶亦不甚肯定,詎被告竟任意 提供其申設之帳戶予其使用,足見被告於交付上開2 帳戶 時,即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綜上所述,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將本案2 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 等犯罪使用,被告之行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提供詐 欺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之2 金融機構帳戶,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告訴人詹 欣澤及被害人徐康富、許慎之、陳玉惠、婁婷婷共5 人,屬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同種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僅論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 案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係基於幫 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本院審酌被告恣意將其所申辦2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 ,徒增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所 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並參以其於 警詢時自陳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 見偵字第2892號卷第4 頁) 及於本案參與之程度及 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遭詐騙之金額,暨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本案雖認定被告提供帳戶 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然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有實際 獲取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 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9186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及106 年度偵字第10450 、2892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 轉帳時間 │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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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康富│於105 年10月19日晚│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間20時許,詐騙集團│20日凌晨0 │ │帳戶 │
│ │ │撥打電話佯稱被害人│時28分許 │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購買之物品因作業疏│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失將導致連續扣款,│20日凌晨0 │ │帳戶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時35分許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2 │許慎之│於105 年10月20日下│105 年10月│ 49,985元 │玉山銀行│
│ │ │午4 時57分許,詐騙│20日下午5 │ │帳戶 │
│ │ │集團撥打電話佯稱被│時44分許 │ │ │
│ │ │害人在網站購買之物├─────┼─────┼────┤
│ │ │品因作業疏失將導致│105 年10月│ 5,125元 │玉山銀行│
│ │ │連續扣款,致被害人│20日下午5 │ │帳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時45分許 │ │ │
│ │ │作提款機。 │ │ │ │
├──┼───┼─────────┼─────┼─────┼────┤
│ 3 │詹欣澤│於105 年10月20日下│105 年10月│ 29,987元 │玉山銀行│
│ │ │午5 時35分許,詐騙│20日晚間6 │ │帳戶 │
│ │ │集團撥打電話佯稱告│時34分許 │ │ │
│ │ │訴人在超能量資訊網│ │ │ │
│ │ │站租借wifi因作業疏│ │ │ │
│ │ │失導致重複下單,致│ │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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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玉惠│於105 年10月19日晚│105 年10月│ 29,985元 │玉山銀行│
│ │ │間9 時29分許,詐騙│19日晚間10│ │帳戶 │
│ │ │集團撥打電話佯稱被│時41分許 │ │ │
│ │ │害人在網站購買之物├─────┼─────┼────┤
│ │ │品因作業疏失將導致│105 年10月│ 29,985元 │玉山銀行│
│ │ │連續扣款,致被害人│19日晚間11│ │帳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時23分許 │ │ │
│ │ │作提款機。 ├─────┼─────┼────┤
│ │ │ │105 年10月│ 29,985元 │玉山銀行│
│ │ │ │19日晚間11│ │帳戶 │
│ │ │ │時30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 │19日晚間11│ │帳戶 │
│ │ │ │時35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 │19日晚間11│ │帳戶 │
│ │ │ │時39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 │19日晚間11│ │帳戶 │
│ │ │ │時53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23,985元 │玉山銀行│
│ │ │ │20日凌晨0 │ │帳戶 │
│ │ │ │時4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29,988元 │玉山銀行│
│ │ │ │20日凌晨0 │ │帳戶 │
│ │ │ │時7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 │20日凌晨0 │ │帳戶 │
│ │ │ │時13分許 │ │ │
│ │ │ ├─────┼─────┼────┤
│ │ │ │105 年10月│ 5,985元 │玉山銀行│
│ │ │ │20日凌晨0 │ │帳戶 │
│ │ │ │時18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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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婁婷婷│於105 年10月20日下│105 年10月│ 29,985元 │土地銀行│
│ │ │午4 時48分許,詐騙│20日晚間6 │ │帳戶 │
│ │ │集團撥打電話佯稱被│時20分許 │ │ │
│ │ │害人在超級函授購買├─────┼─────┼────┤
│ │ │之物品因作業疏失將│105 年10月│ 29,985元 │玉山銀行│
│ │ │導致連續扣款,致被│20日晚間6 │ │帳戶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時23分許 │ │ │
│ │ │示操作提款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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