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228號
TYDM,106,單聲沒,228,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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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宸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 年度聲沒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 商標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宸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 第4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短 袖上衣」1 件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 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民國104 年12月 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 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 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 非從刑,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復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 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佈,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 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公佈自同年12月15日 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並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 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 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 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 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 定,另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 行為人』,以資明確。」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適用上 揭修正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宸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 之「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1 件,經鑑定結果認該貨品 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等節,有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阿迪達斯公司在臺授權



代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為憑(見 桃園地檢署10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第14至15頁),足認前揭 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據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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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