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0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李勝富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668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此案中所查扣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 重0.9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的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 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檢驗報告1 紙在卷足憑。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 及檢驗報告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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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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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96公│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
│ │安非他命1 包 │克(因鑑驗│既已驗畢滅失,自然不│
│ │ │取用0.0031│得宣告沒收銷燬。 │
│ │ │公克) │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2017年1 月26日報│
│ │ │ │告編號UL/2017/104760│
│ │ │ │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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