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56號
TYDM,104,原訴,56,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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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齊賢
具 保 人 范揚康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雷麗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2995、2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揚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藍齊賢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貳拾萬元,由范揚康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將其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 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 已經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李 敬 之
法 官 曾 淑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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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