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號
SCDV,107,除,5,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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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代 理 人 潘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6 年9 月1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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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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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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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洲電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6年7月31日│7萬1,988元 │JD0344965 │ │
│ │限公司李建輝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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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