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彭喜福
上列原告與鄭冬梅繼承人即被告林奕妘、林崇偉、林泳利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700 萬 元,嗣具狀陳報更正請求價金為400 萬元等情,有原告起訴 狀及陳報狀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2 號 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既經裁定駁回,自應徵收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