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號
SCDV,107,補,6,201801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應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