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應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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