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4號
SCDV,107,補,54,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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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劉守華
送達代收人 任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維中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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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