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號
SCDV,107,補,3,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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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江堃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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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