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號
SCDV,107,補,2,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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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緒恒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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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