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號
SCDV,107,補,12,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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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莊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雪郭冠吟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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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