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7年度,2號
SCDV,107,竹簡調,2,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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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友松
代 理 人 沈宏智
相 對 人 楊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梅竹山莊B2管理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 付車位管理清潔費。惟查,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揆之前揭規 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 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聲請人亦於107 年1 月23日本院調解程序期日表示 同意移轉管轄,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足憑。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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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