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43號
SCDV,107,司繼,43,201801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曾治淇
聲 請 人 曾一瀛
兼法定代理 周耀芬

聲 請 人 曾煥章
聲 請 人 曾乾瑜
聲 請 人 曾琬珺
聲 請 人 曾琰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
  限內向本院繳納之(一人繳納即可)。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