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潘美虹
相 對 人 葉天榜
相 對 人 鄭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萬元,其中新台幣柒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8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3,200,000元,到期日為 民國105年7月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 國107年1月8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7,450,000元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