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 就任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 字第13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 司字第16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 、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1年度 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6 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95號、104年 度司司字第1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5年度司司字 第1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0號、 106年度司司字第89號裁定准許展期107年1月8日完結清算在 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 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99年度司司字第16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 司字第1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 號、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 司司字第10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 95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7號、106年度司司 字第10號、106年度司司字第89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 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 人展期至107年7月8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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