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3號
SCDV,107,司促,713,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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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飛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飛雄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40053924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飛雄  │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0977│     │02月 2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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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