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8號
SCDV,107,司促,658,201801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鄭合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