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代 理 人 陳永逸
債 務 人 陳洋源
債 務 人 黃美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參拾萬玖仟零肆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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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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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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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95,200元 │106.9.26 │2.165 │自民國106年10月26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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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3,840元 │106.11.3 │2.25 │自民國106年12月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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