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美姿即呂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富美於民國91年9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
二。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
積欠如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新臺幣1104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
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
10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045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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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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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045元 │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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