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5號
SCDV,107,司促,315,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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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美姿即呂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富美於民國91年9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協議內容條件如附證
  二。詎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內容,未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
  積欠如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及費用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新臺幣1104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
  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
  10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045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045元 │     │月1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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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