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姜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個月收取
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
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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