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有害債權行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3號
SCDV,106,金,3,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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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   告 黃銘燦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志隆 
被   告 蔡鎵鴻 
被   告 蔡佩真即蔡佩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有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黃銘燦因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現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0667號偵查中,而被告黃銘 燦是否未經原告同意,私自以原告西門分社名義在「新竹三 信西門分社土地履約保證協議書」上蓋印,作為供被告鴻裕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林志隆蔡鎵鴻蔡佩真購買 土地之履約保證文件等犯罪嫌疑,確實影響本件撤銷有害債 權行為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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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