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9號
SCDV,106,重訴,139,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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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鄭瑞奇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鄭東隆
      鄭易和
      吳石獅
      吳紅明
      吳鴻棋
      鄭永和
      陳素珍
      吳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雯門
被   告 吳英蘭
      羅吳竹春
      柴建中
      柴麗華
      柴麗梅
      柴沛瑩
      鄭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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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